文章出自: 责任编辑: 作者:垃圾房 访问量:0次 发表时间:2020-12-18 09:18:35
一起来学习依法依规垃圾房垃圾分类
——《大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问与答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结合部、人口密集和其他有条件的农村地区,建立城乡一体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同时,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和自然条件,因地制宜确定本行政区域其他农村地区生活垃圾管理模式,依法就近就地利用或者妥善处理农村生活垃圾。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别是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旅游、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
专项规划、设施建设相关问与答问:生活垃圾与国土空间规划之间具有什么关系?
答:条例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减少生活垃圾产生量、促进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问:应由谁来编制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及内容?
答:条例第二章第十三条规定,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应当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指导原则、目标任务,统筹生活垃圾处置流量、流向,明确生活垃圾分类转运、处理设施的布局、建设规模以及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等内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问:应由谁来组织制定生活垃圾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答:条例第二章第十四条规定,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组织制定生活垃圾分类转运、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转运、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所需资金和土地,分别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经确定的生活垃圾分类转运、处理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或者改变其用途;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地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同时,按照规定先行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问:应由谁来制定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规范?
答:条例第二章第十五条规定,市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等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规范,并向社会公布。问:应由谁来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及配建?
答:条例第二章第十六条规定,依法应当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开发建设单位以及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配建。配件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标准的,应当予以改造。19945684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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