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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进入垃圾房垃圾分类强制时代

文章出自: 责任编辑: 作者:垃圾房 访问量:0 发表时间:2021-01-08 22:15:15

南昌进入垃圾房垃圾分类强制时代

  2020年12月30日,南昌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发布会,会上公布《南昌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12月31日起施行。南昌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陶成对《南昌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的立法背景以及规范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

  《条例》的立法背景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城市规模扩大,南昌市生活垃圾的产生量与日俱增,2019年全市每日生活垃圾清运量接近4650吨,年均生活垃圾产生量超过169万吨,给资源环境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带来巨大压力。

  近年来,国务院办公厅、中宣部、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等部委办出台了一系列关于生活垃圾分类的政策文件,明确了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城市的工作任务和时间节点。

  2017年,南昌市被住建部列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城市。试点展开后,在南昌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推动下,改革试点工作不断深入,但一些制约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发展的问题仍然存在:如生活垃圾分类开展城乡不平衡,具体分类标准不明确、分类设施不完善、分类投放落实难、收运和处理作业不规范等,都亟需通过立法解决。

  2020年,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明确规定,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并授权设区的市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方生活垃圾具体管理办法。因此,为统筹推进南昌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出台这部法规正逢其时。

  ●可回收物

  是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弃的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有害垃圾

  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弃的灯管、水银产品(温度计、血压计等)、电池、药品、胶片、相纸、日用化学品以及油漆、杀虫剂、消毒剂、矿物油的容器等;

  ●厨余垃圾

  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弃的食材、剩菜剩饭、过期食品、瓜皮果核、中药药渣、茶渣等,超市、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废弃的蔬菜瓜果、腐肉、肉碎骨、水产品、畜禽内脏等有机垃圾;

  ●其他垃圾

  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条例》规范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八章五十四条,结合南昌市实际及实践经验,坚持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有效立法的原则,在符合上位法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大胆创新,彰显南昌地方特色,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垃圾分类房

  1.明确了适用范围

  法规将统筹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作为立法前提,在第二条明确了生活垃圾分类适用范围为包括农村地区在内的整个行政区域,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对生活垃圾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同时,考虑到对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医疗废物、动物尸体,已有相应的法规、规章规范,为避免重复,法规作了排除规定。

  2.明确了分类标准

  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的确定,既要坚持科学性,又要兼顾可操作性,国家对生活垃圾分类标准不断进行了规范完善,2019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2019)确定了生活垃圾分类标准。为此第三条规定,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同时,为方便群众认知和理解,对四类垃圾的常见种类进行了列举。

  3.明确了管理职责

  为统筹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法规对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的职责进行了明确:一是明确了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规定了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三是结合南昌市现行的管理体制,明确了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对农村地区生活垃圾分类进行管理,同时明确了商务、生态环境、房产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协管职责;四是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日常管理权和村(居)委会的配合管理职责。

  4.明确了规划和设施建设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规划建设是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物质保障,对确保垃圾分类体系正常运行至关重要。对此,法规在第二章作了以下规定:一是规定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编制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二是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专项规划统筹安排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三是明确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村镇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公园、商场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配套建设分类收集设施,且配套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四是规定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运行规范,发布收集容器配备、更新规范以及使用指南,并对不符合要求的分类收集设施予以改造。

  5.明确了分类投放规范

  分类投放是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关键环节,是实行分类收运、处理的前提条件。针对分类投放行为不规范、分类投放监管难等问题,法规在第三章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在第十九条规定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公布生活垃圾具体分类指导目录和分类投放指南,县(区)制定分类管理实施方案,层层推动;二是在第二十条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是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明确了应当按规定分类投放的具体行为规范,并对无法或者不宜投放至收集容器的大件垃圾、绿化作业垃圾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投放作了补充规定;三是在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建立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明确了不同区域的管理责任人,并赋予其具体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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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明确了分类收集、运输规范

  分类收集、运输(以下简称“分类收运”)是连接前端投放与末端处理的重要环节。针对分类收运主体多样、混收混运现象普遍等问题,法规在第四章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在第二十六条和第三十一条规范了分类收运行为,如不得混收混运、应当密闭化运输、定时定线收运等;二是在第二十九条明确城市化管理区域、农村地区生活垃圾组织收运的主体以及可回收物、大件垃圾、绿化作业垃圾的具体收运主体;三是在第三十条规定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生活垃圾经营性收运单位应当具备资质;四是在第三十二条赋予收运单位拒绝接收不符合分类标准的生活垃圾的权利以及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告的义务。

  7.明确了分类处理规范

  根据生活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分类处理的要求,第三十三条确定了各类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基本方式,鼓励对生活垃圾中低附加值可回收物进行回收,明确农村地区的厨余垃圾按照规定就近就地处理。同时在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处理单位的资质和具体处理规范,并在第三十五条赋予处理单位拒绝接收不符合分类要求的生活垃圾的权利以及不得混合处理的义务。

  8.明确了监督管理措施

  加强监督管理是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取得实效的必要保障。为此,条例在第六章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明确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情况纳入政府绩效管理考核和文明创建活动评选内容;二是明确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监督检查制度以及协调配合机制,将分类收集、分类运输活动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实现监管信息和数据的互通共享;三是明确建立应急机制应对突发事件造成无法正常收集、运输、处理的情况;四是规定通过建立社会监督员制度和媒体依法曝光的方式,充分发挥群众和媒体的监督力量;五是规定建立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单位信用档案,同时将物业服务企业履责情况纳入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六是规定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建立举报和投诉机制。

  9.明确了法律责任

  为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法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拆除生活垃圾分类转运、处理设施的行为,未按照要求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行为,不按规定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行为和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不履责的行为等都规定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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