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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垃圾房垃圾分类!6月1日起施行!

文章出自: 责任编辑: 作者:垃圾房 访问量:0 发表时间:2021-03-08 10:45:16

淮北垃圾房垃圾分类!6月1日起施行!

  3月4日,记者从市城市管理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淮北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日前正式出台,并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七章三十九条,明确了适用范围为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同时确定我市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大类。

  《办法》还明确了

  相关责任及处罚标准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告示不同类别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投放地点、投放方式等;

  (二)根据生活垃圾产生量和分类方法,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收集容器完好、整洁,出现破旧、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及时维修、清洗、更换或者增加;

  (三)在责任区内进行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进行指导、劝告,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行为;

  (四)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驳运至指定集中收集点;

  (五)将生活垃圾交由取得经营许可的单位分类收集、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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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反规定,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管理责任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至指定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收集场所,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可回收物回收经营者或服务点;

  (二)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给有资质的有害垃圾处理企业;

  (三)厨余垃圾沥水后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投入标有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垃圾,可以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进行回收,或者投放至管理责任人指定场所。

  园林绿化养护过程中产生的枝条、树叶、枯树等绿化垃圾,应当单独投放至指定场所,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违反本办法第一款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给予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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