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出自: 责任编辑: 作者:垃圾房 访问量:0次 发表时间:2021-08-11 13:41:24
三门县关于实施城镇垃圾房生活垃圾分类的通告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是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重要举措,是践行人人参与环境保护,共建共享美丽家园的重要内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和《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决定在城镇范围内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县城镇范围内的单位(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城镇住宅小区等居住区域、餐饮服务场所、农贸市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城市道路、商业设施和个人应该进行生活垃圾分类。
二、日常生活垃圾分为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和易腐垃圾四类。
(一)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的可资源化利用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废弃的纸、塑料、金属、包装物、纺织物、电器电子产品、玻璃等
(二)易腐垃圾,指生产经营中和居民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容易腐烂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弃的蔬菜瓜果、肉类、水产品、米面食品、食用油脂、坚果炒货等;
(三)有害垃圾,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废弃的电池(纽扣电池、充电电池等),荧光灯管,含汞温度计,含汞血压计,药品及其包装物,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胶片及相纸等;
(四)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三、遵循属地管理和“管行业,管分类”原则,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本辖区内和本行业内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管理、宣传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生活垃圾分类规定的行为,有权通过12345热线等途径向城市管理部门进行举报和投诉。
五、若有下列行为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将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单位、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使用的车辆、船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未按照规定的频次和时间将生活垃圾运输至规定的地点,或者将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属于《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规定的不良信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记入信用档案。
19945684949
shwatchhouse@163.com
上海市金山区干林路 2188号